内容摘要:.
当前,民办学校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物的限制性规定,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的贷款融资渠道受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财产不得抵押”。三个法规之间互为矛盾带来了如下影响:一是用于民间办学的个人财产受社会公益设施抵押权限制,民办学校的贷款难度加大;二是银行机构以民办学校房产等设施作为抵押已经发放的贷款,面临抵押物失效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财产不得抵押,但设施财产属投资者个人所有的例外,投资者个人可将自身拥有的设施财产股份用于抵押”。(作者为三明市政协常委、三明中华职教社社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