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明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等重点人员不报、谎报健康状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拒绝、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的。
二、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轨迹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擅自离开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或故意帮助被封闭、封控人员离开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的。
四、以暴力、威胁、辱骂,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和设施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五、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六、通过信息网络途径,故意散布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等人员个人隐私信息,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涉疫警情、险情,制造社会恐慌、挑动公众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擅自处置发热或可疑症状人员,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十二、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聚集性活动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三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