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1-12-5 21:17:22  作者:社办  来源:社办  查看:25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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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三明市中华职业教育社

     近年来,我市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等,构建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前三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9. 16亿元,开工16394套,货币安置628户,完成省下达计划任务,切实解决了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虽然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关的建设项目也在积极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社区配套滞后给入住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如交通、就医、购物不便等,造成住房空置或出租给外来人员现象较为普遍。二是保障性住房占市场上住房总量的比例偏少,且经济适用房比例大大高于廉租房比例。而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仍无法实现申请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三是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远远超过部分申请家庭的购房能力,货币补贴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四是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目前完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需求。五是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够,街道、社区没有住房保障专干和相关设备,难以保障基础审核工作。而且工资收入审核在目前的税务体制下是一个复杂问题,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难以掌握。此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改善收入条件的群体,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终身享用,并可以出售赢利,未能建立有效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切实解决“住有所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内在要求,更是“加快建设幸福三明”的迫切需要。我市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健全满足多元化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政策性住房的供应,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此建议:
    1、保基本广覆盖,完善保障体系。要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和引导相结合的由基本保障、援助型保障、互助型保障、自助型保障四个层次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一是对重度残疾人、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家庭劳动力和人口需要负担严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人均达不到最低生活费标准,需要社会救助才能生存下去的家庭,实现救济性保障。二是对夹心层、流动人口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援助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是加强互助型和自助型保障房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制度设计,研究各类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以合理配置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资源。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2、统筹建设规划,注重配套便捷。一是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得出合理的供求总量,提出与本市人口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建设目标,并预测未来潜在的需求量,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科学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适当增加公共租赁房的份额。二是在准确评估和预测财政、融资、土地等方面的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布局,避免因人口过度集聚和居住人口结构单一带来的社会问题。三是进一步强化“配套先行”原则,保证入住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要加紧建设和完善已建成小区的公建配套和道路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新建小区的公建配套。
    3、实行信息公开,进行阳光操作。一是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的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现状、规划收集整理,确保及时掌握情况,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便于政府快速准确的制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政策。二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和审核情况,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及其住房状况的信息提供制度与信息系统建设,对于住房社会保障来说,需要界定“家庭”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家庭人口计算方法、执行家庭住房实名制等;同时家庭有义务提供住房真实信息;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信息系统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公布住房信息。三是建立家庭收入申报制度和认证制度。居民家庭收入历来模糊不清,一笔模糊帐,没有家庭收入申报制度和认证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是一句空话。四是建全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与运营监管制度,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统筹资金、土地、规划、建设、分配、退出以及物业管理等。把现行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制定住房保障长远规划,指引中期、短期分步实施。
    4、逐步调整政策,重点发展公租房。要逐步调整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房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建立以公租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一是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中之重,加快公租房建设步伐,解决好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二是重点支持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公寓并给予政策优惠;在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建设公租房,供园区职工租用。三是广泛吸引各方面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综合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激活社会各方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的热情。
    5、建立融资平台,拓宽筹资渠道。保障性住房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与运作,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完善,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是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投资、资金运作的机构。一是从政策层面争取申报成立以住房公积金为基础、以贴息和差别利率为特征的住房储蓄银行,并对住房储蓄银行实行贴息政策,支持住房保障建设。二是是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体系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本市旧公房出售的归集资金余额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和沉淀资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的新形式;加大市级财政的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支出在财政中所占的份额。三是扩大投融资渠道,加快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要通盘考虑土地招投标、审批程序、税收政策等各个环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必要的倾斜,让投资者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6、积极探索实践,加强后期管理。一是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强政府回购。目前,厦门市已经实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转让,只能向政府申请回购。建议我市也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允许自由转让的规定,改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进行回购”,以保证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然后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给应保障的人群,以保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二是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家庭,要从政策上引导其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可通过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动退出,自行买房或租房。三是赋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执法资格,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增设稽查处对出租、转租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严格查处。建立社区为主的社会监督与专业执法队伍相结合,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协作的保障性住房监管体制,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为少数人出租牟利的工具。(提案人许宗得)

    注:本提案被确定为三明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的重点提案,得到市主要领导批示,并由市政协牵头开展提案落实专项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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