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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多多加油站 |就业实用指南: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二)

2026年05月14日 20:32
 

毕业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不容侵犯的就业权益。但是在实际求职过程中,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虚假招聘,求职欺诈,就业陷阱等侵权现象,毕业生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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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遭遇虚假宣传

案例

北京某高校毕业生小边收到了某电子公司的录取信,信中说,这家单位看到她的个人简历之后,认为符合他们公司的用人要求,决定录用她,并为她建立了个人档案,承诺除了基本的工资待遇外,还会给她办理国家规定的保险。基于公司是经营电子产品的,要求每个新进员工缴纳 2000 元的上岗风险押金。因为小边去过那家公司,公司看上去颇有实力,所以就未加怀疑地交了押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但是当小边按规定日期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紧锁,公司的招聘人员都不知去了哪里,这时小边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评析:

此案例是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聘骗取毕业生钱财的案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也有不得对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相应规定。像小边这样刚刚进入就业市场的毕业生,毫无社会和工作经验的弱势群体,容易被非法招聘欺骗。大学生在校期间一定要注意加强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据学校的就业管理和流程,谨慎签订就业协议。在寻求工作中,如有疑问和对用人单位的不正当行为有疑义的,应及时同就业中心的老师协商,寻求解决办法,自觉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非法招聘行为的侵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示:

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特殊要求需缴纳某种费用,一定要深入了解,理性分析,即便对方表示可以出具发票、收据,也要谨慎交费。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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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谨防非法中介

案例:

大四学生小成在即将毕业时看到一则某公司的"招聘启事",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让她前去面试。小成赶到公司,发现是一家职业介绍所。他们承诺,先交200元工作推荐费、30 元资料费,保证一周内即可推荐上岗。小成见介绍所人来人往,便交了相关的费用。一个星期后,对方打来电话通知她到某公司上班。小成兴冲冲地去那家公司,结果那家公司的招聘早已结束了。小成非常气愤,又去找那家职业介绍所,对方称可能搞错了,让她再耐心等待。此后他们通知小成去的单位,有的是临时性的岗位,有的是她去了公司发现根本没有招聘这回事,小成最后才明白自己受骗了。

评析: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主要业务是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而非法职介,是指未经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批准而从事职介、中介的非法机构。不少非法职介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向求职者收取中介费、资料费等各类费用,求职者却得不到许诺的工作。有的非法职介打着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等旗号,用诸如"很快能找到工作""一周内上岗""高薪聘请"等承诺骗取求职者信任。有的非法职介与非法招聘单位假戏真做,提供过期或虚假招聘信息给求职者,求职者过去应聘,却要缴纳中介费、培训费、资料费、上岗费等,而且迟迟不能上岗。

法律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提示:

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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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简历注水"不可取

案例:

某单位发布招聘计算机人员岗位通告,要求应聘该岗位的人员必须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学校学生会从事学生事务工作,有熟练运用计算机语言开发软件的经验。小宋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的考试。为了得到工作,他在简历中书写并向人事部门提供了伪造的学生会干部和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过培训工作的材料。在入职的研发项目中,小宋表现一般。人事部门在核查他的简历和材料时,发现了"注水简历"和虚假应聘材料。于是,单位以欺诈为由,与小宋解除了劳动合同。

评析: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相互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应聘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岗位匹配,如果应聘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此种合同视为无效的合同。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劳动者应该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职业的安全状况等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提示:

讲诚信。高校毕业生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基本信息。

无效性。高校毕业生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的合同。

有限性。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仅限于了解高校毕业生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学校学历、专业知识、技能证书等信息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家庭住址和家庭成员等部分信息,用人单位不能以了解劳动者情况为由而侵害其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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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谁动了我的知情权

案例:

大学毕业生小姜于毕业当年 7 月到某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当年7 月至3 年后 7 月。次年 4月,小姜被查出患有职业病,经领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四级,并认定为工伤,该有色金属矿业公司给予其一次性补偿,小姜退出了所在岗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该有色金属矿业公司通知小姜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小姜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确切知道自己从事的岗位有那么大的危害性。他认为在工伤期间,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显失公平,遂要求公司在归还自己的福利待遇的同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求职者时,应当如实告知求职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求职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求职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求职者说明。

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对于一个求职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求职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求职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职业病或者工伤是由劳动过程引起的,用人单位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生活和劳动权的义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求职者工作情况,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告知时间是在招用求职者时;告知是一项义务,必须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

因患职业病而退出岗位的劳动者,只要保持劳动关系,就应该平等地得到员工的福利

职工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林业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排版 | 曾珍

责编 | 汪诗晴

执行主编 | 张馨予

主编 | 刘畅